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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動作!證監會剛剛一次性廢止18部規范性文件,借殼上市要放松?

2020-02-22 48512

為做好新修訂的《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推動法治政府建設,構建更加科學的證券期貨法規體系,證監會于近日發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廢止18部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

“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筑牢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根基的系統工程。為此,證監會黨委專門部署對全部現行有效證券期貨規章制度進行系統性清理工作。特別是,重點對照新《證券法》修訂內容,有針對性地對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立改廢釋。

此次廢止18部規范性文件是這項工作的一部分,主要對不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實踐、不適應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所規范事項已不存在或已執行完畢、或者已有新的規則予以規范的制度文件等,予以廢止。下一步,有關系統清理的結果將根據工作進程分期分批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最受市場關注的第15部《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借殼上市需要嚴格執行IPO要求。對此,一位市場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文件廢止并不意味著借殼上市不用再執行IPO標準了。更多是為了制度上配合新《證券法》借殼上市實施什么樣審查標準有待觀察。

一次性廢止18部規范性文件

為做好新修訂的《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文件要求,適應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需要,證監會對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8部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被廢止的18部文件包括:

一、關于批轉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1993年4月9日證委發〔1993〕18號)

二、關于進一步明確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中職責分工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證監期字〔1998〕15號)

三、關于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證監機構字〔1998〕19號)

四、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證監〔1998〕57號)

五、關于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年5月4日證監市場字〔1999〕21號)

六、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七、關于不得限制中介機構跨地區執行證券相關業務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證監會計字〔1999〕60號)

八、第6號規范問答——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證監會計字〔2001〕67號)

九、關于轉發《關于明確認定、查處、取締非法集資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證監辦發〔2005〕15號)

十、關于不再實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審計要求的通知(2007年3月8日證監會計字〔2007〕12號)

十一、關于調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編報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9日證監期貨字〔2007〕93號)

十二、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證監期貨字〔2007〕376號)

十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08年4月25日證監會公告〔2008〕18號)

十四、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2010年11月18日證監會公告〔2010〕31號)

十五、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證監發〔2013〕61號)

十六、首批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2015年9月8日證監會公告〔2015〕23號)

十七、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2015年11月16日證監會公告〔2015〕26號)

十八、第二批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2016年12月22日證監會公告〔2016〕36號)

借殼上市標準未有明確變化

在被廢止的18部文件中,受市場關注度最高的是第15部,即《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借殼上市需要嚴格執行IPO要求,該文件被廢止后,有聲音認為對于后續的借殼上市會有利好。

但需要注意的是,證監會對該項文件被廢止原因的解釋是“因上位法發生變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雖然該項規定被廢止,但2019年10月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3條對借殼上市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一位市場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該文件廢止并不意味著借殼上市不用再執行IPO標準了。更多是為了制度上配合新《證券法》借殼上市實施什么樣審查標準有待觀察。隨著3月1日新修訂后的《證券法》正式實施,注冊制將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條件將進一步精簡優化,企業上市速度預期也將加快,而且隨著退市制度等進一步完善,殼公司的生存空間將會萎縮,借殼上市的吸引力或許會下降。

五大原因

此次廢止18部規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實踐、不適應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所規范事項已不存在或已執行完畢、或者已有新的規則予以規范的制度文件等。

具體來看:

一是因證券期貨市場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有的文件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或者不適應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包括《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第6號規范問答——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證監會計字〔2001〕6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26號)。

二是因上位法發生變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包括《關于進一步明確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中職責分工的通知》(證監期字〔1998〕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證監會公告〔2008〕18號)、《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證監發〔2013〕61號)。

三是因上位法發生變化等原因,有的文件規定內容與上位法規定內容重復,或者僅是轉發上級文件,包括《關于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8〕19號)、《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31號)、《關于轉發<關于明確認定、查處、取締非法集資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的通知》(證監辦發〔2005〕15號)。

四是有的文件所規范事項已有新的規則予以規范,包括《關于批轉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證委發〔1993〕18號)、《關于調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編報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9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7〕376號)、《首批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5〕23號)、《第二批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申報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36號)。

五是有的文件所規范事項已不存在或者已執行完畢,包括《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7號)、《關于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市場字〔1999〕21號)、《關于不得限制中介機構跨地區執行證券相關業務的通知》(證監會計字〔1999〕60號)、《關于不再實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審計要求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2號)。

新《證券法》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部分文件被廢止的原因是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新修訂的《證券法》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將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在發行制度方面,將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取消了公開發行債券要求公司有凈資產的數額標準。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序。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證券交易制度進一步完善。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